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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證與證據

admin @ 2014-03-19 , reply:0

概述

名稱:取證與證據--------------------------------------------------------------------------------調查取證是無線電管理行政……
名稱:取證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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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是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取證與證據是確定違法(違章)當事人違法事實、法律責任及無線電管理機構給與當事人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下面結合我們的工作實踐談幾點體會。
一、取證與證據在行政處罰中的作用與地位
無線電管理機構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只要行使行政職能特別是實施行政處罰,就有可能發生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這是一個不能迴避的問題。顯然,我們不能因此而不作為,我們要做的是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約束內,正當行使行政職能,實施必要行政處罰。而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關鍵就是取證與證據。
無線電管理機構對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活動,由無線電管理機構發現其違法行為開始。調查取證中獲得的證據,是確認當事人違法事實的唯一依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和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及給予何種處罰的重要依據。
二、取證的方法及證據間的相互關係
無線電管理機構行使的行政行為,是法律法規賦予或受權的行為。因此,其行為也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定並受其約束。調查取證活動作為無線電管理機構行政行為的重要組成部門同樣要遵循上述原則。我們認為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調查取證活動應該做到合法、合理、有利。
1.取證工作的切入點和方法
萬事開頭難,一個良好的開端對順利高效完成工作,是非常有益的。取證活動的切入點,雖因案由和具體情況而異,但也有規律可尋。我們體會調查工作的切入點應具備兩個特徵:一是易於及時取得有效證據,二是切中案由主線便於開展後續調查。
易於及時取得有效證據,是指選擇合適的突破點,避免調查工作一開始就碰釘子陷入僵局。切中案由主線便於開展後續調查,是指突破點與案由主線密切相關,便於對案件的關鍵環節進行進一步詳細調查。
例如我們對一起干擾海事頻率案件的調查取證活動,就沒有直接詢問設台單位,而是首先對作為某電視轉播台主管部門的某(縣級)電視台和干擾源現場進行調查取證。這樣做的理由是,1轉播台接收社會其他單位設台須經電視台同意,電視台和轉播台的相關人員了解什麼時間設的台,是誰設的及設的什麼台;2設台單位同電視台可能簽有有關合同(這是非常重要的書證);3可進行現場檢測,現場確認干擾源並一次性排除干擾。
取證活動的切入點確定后,運用正確的方法取證就成為獲取有效證據的關鍵。我們認為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取證活動,應嚴格按法定程序並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約束範圍內進行。我們體會在實施調查取證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注重時效,要在儘可能短的時間獲取關鍵證據;這樣做一是為了滿足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效要求,二是可以減少阻力的干擾。2對當事人的詢問應儘可能詳實並按規定做好筆錄,在詢問前應預先確定詢問主題。3注意對書證的收集。設台單位通常都與相關單位簽有合同、協議等文書,這類文書一般可提供設台時間、地點及性質等信息,且是經當事雙方認同的。4合理運用技術手段確認當事人設置的違法(違章)設備,取得有效物證。物證是無線電管理機構確認當事人違法事實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在實踐中要注意三點:一是執法人員要精通無線電業務知識,外出工作時應攜帶接收機、頻率計等必要的設備,對可疑設備要及時現場檢測防止錯過時機;二是對取證扣押的設備要及時送交監測站檢測,由監測站出據正規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除載明檢測數據外還應註明檢測人並加蓋公章;三是取證扣押設備時,應當要求當事人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證明當事人與設備的關係。5通過調查應達到了解當事人主觀動機、設台經過、造成危害(或違法違章)的起止時間的目的。6通過調查應正確確定違法(違章)當事人的行為性質。這點對確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很重要,當事人行為一般可區分為法人(即單位決定)行為、職務(即當事人在執行職務時的)行為和個人行為。7對調查取證中出現的疑點和相互矛盾的問題,一定要引起重視不可草率了事。
例如在前面提到的干擾案的調查中,為了爭取時間調查人員分成兩路,同時對電視台和轉播站進行調查。順利取得了電視台發射部主任的調查筆錄,了解了干擾源的設台時間和經過、參與設台的有關人員及與設台單位簽有合同等情況。同時還現場確認了產生干擾的設備,對此監測站出據了檢測報告;明確了產生干擾的設備的歸屬。
通過對已取得的筆錄和證據進行分析,我們又開展了進一步調查,對設台單位總工程師和現場工程師進行了進一步調查。通過進一步的調查,了解設台單位擅自改變核准工作參數的經過和原因,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性質,並取得了設台單位與電視台簽定的設台合同。
我們體會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活動,應做到合法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通過學習和結合工作實際,使執法人員明確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而合理,即是指調查取證活動應符合無線電管理工作特有的規律。調查工作不是為調查而調查,取得當事人違法事實,合理解釋產生違法行為的過程,是調查取證活動的目的和本質。
2.正確甄別證據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正確甄別證據,確認證據的真實性與有效性,應該貫穿於調查取證活動的全過程。證據必須能夠真實反映違法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在調查取證中獲得的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真實與有效兩個條件,才能作為證明當事人違法的證據來採集。真實即必須符合實際,調查人員應確保證據的真實,不可杜撰或編造;有效是指證據必須與違法事實相關,能夠有效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我們體會調查中獲取的物證,一定要由執法人員在現場直接獲得;對證人提供的書證一定要查看原件后,再複印存檔;對詢問筆錄涉及到的人或事,要經過調查核實后才能確認。
例如我們在處理一起對空指揮頻率受干擾的案件中,當事人在接受詢問中提及是某公司經理王某為其提供的設備和設置了頻率。通過進一步的調查核實,排除了王某的違法可能。經其他方向的調查和再次詢問當事人才找到了真正的設備和頻率提供者,避免了一起錯誤的行政處罰。
3.證據間的相互關係
在調查取證中和在決定調查取證活動結束時,應當反覆分析案情和已取得的證據。證據應當充分並相互關聯和吻合。證據充分,是指已取得的證據要足以證明當事人違法(違章)或不違法(違章),否則即不能認為調查工作結束;證據相互關聯和吻合,是指已取得的各種證據(含筆錄)間存在因果關係,能夠相互證明而不是相互矛盾或衝突。只有證據充分並相互關聯吻合,才能使行政處罰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才能確保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可能發生的行政訴論或行政複議中處於有利地位。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有利。
三、注意正確填寫和認真整理相關的法律文書
填寫和整理法律文書是常常被忽視的一件事,但這確是不可忽視的一件大事。行政處罰正確與否,就是由這些法律文書記載的。特別是一旦發生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沒有填寫正確經過認真整理並保存的法律文書,將使無線電管理機構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可能敗訴。
這裡需要特別說明一點,我們經常提到的「了解」了基本件事的起因和經過,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涉及到的「了解」一定要體現在相關的文書中。這裡所說的「了解」是指無線電管理機構,通過調查詢問(體現在詢問筆錄)和其他證據材料了解了某件事。這裡的「了解」是有據可查的了解,僅憑口頭了解是不足為證的。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十分的重視各種文書的規範填寫、收集和整理。
我們在工作實踐中,凡國家無委或省無委已下發的法律文書,均停止使用過去自行制訂的相應的文書;對國家無委或省無委已下發的法律文書,按要求填寫。在調查取證工作進行中,就注意整理有關文書和調查材料,在結案時即已形成案件卷宗。對已結案的卷宗一般製成三份,一份上報省無委,一份存檔,另一份檢查隊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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